旅行社组接旅游团队不按规定一次性收费的,旅游行程开始后再次向游客收取合同以外费用的,按省物价局7月12日下发通知公布的旅游市场“零负团费”认定办法,这些都属于“零负团费”。
根据《通知》要求,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和旅行社分支机构,以低于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组接旅游团队,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及游客合法权益的,属旅游“零负团费”模式违规经营行为:
一是旅行社组接旅游团队不按规定与组团社或游客签订合法规范的旅游合同,不执行旅游统一行程表制度的;二是旅行社组接旅游团队不按规定一次性收费,未收任何费用或只部分象征性收取未达到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旅游行程开始后再次向游客收取合同以外费用的;三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和统一行程表之外安排旅游行程,增加自理、自费项目并收费的;四是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以买卖旅游团的方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五是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带团费”和向组团社返还“人头费”的;六是旅行社以其他理由迫使相关旅游经营企业给予其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优惠的;七是不按规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降低服务质量,变相降低服务成本,欺诈宰客的;八是其他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价恶性竞争行为。
《通知》对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定义进行具体解释,即指旅行社组接旅游团队在本省旅游过程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内容应支出的基本费总和,包括旅游目的地交通、旅游景区(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住宿、餐饮、综合服务费、法定税费等费用。
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计算公式为:省内旅游交通费用+住宿星级饭店费用+旅游景区(点)和特种旅游项目费用+团队餐饮费用+旅行社综合服务费+法定税费。
海南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潘正强介绍,旅游交通费用、住宿星级饭店费用、旅游景区(点)和特种旅游项目费用、团队餐饮费用、旅行社综合服务费和法定税费按有关收费规定收费。如果旅行社组接团价格低于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即认定为“零负团费”违规经营行为。物价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零负团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记者 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