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下发文件,提出加强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大力度整顿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一)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行为
吉林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防科工委核定的年生产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不得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超定量组织生产。凡存在此类问题的企业,必须立即加以纠正,同时要落实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经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吊销其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切实压缩危险工序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今年4月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已经给各有关民爆生产企业指出了有些危险工序定员偏多的问题,提出了压缩、减少定员的要求,各有关企业必须认真整改。按照本通知要求,重点是工业炸药生产企业必须把同一工房内的作业人员压缩到核定定员以内,其他无关人员和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各危险工房,同一工房内人数不得超过29人。这项工作要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完成。
(三)加速整治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各民爆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外部安全距离的监控,使其始终符合国家要求,凡存在问题的企业必须联系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的主持和协调下加速整改。如辽源卓力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品铁路转运站台区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当地居民今年4月兴建的非法建筑物—猪舍和延吉市九三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的碎石场房屋等建筑物都必须在今年7月底之前全部彻底拆除,不留后患。如不按期完成整改,则按本通知要求,吊销这两户企业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做好电子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安全评价和验收工作
工业炸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今年8月底之前完成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安全评价和验收工作,使其有效地投入运行,发挥预警和安全连锁功能,提高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对届时未完成安装和投入使用的企业,必须予以停产处罚。
(五)加大对事故单位的惩处力度
各民爆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安全员每天都要排查可能发生燃烧、爆燃和爆炸的危险点,排除可能发生燃烧、爆燃和爆炸的安全隐患,严密防范事故发生,杜绝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如一旦发生事故,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严肃处理。
二、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尽快落实民爆企业属地监管责任
吉林省民爆行业4名全国民爆行业级安全监察员和16名省级安全检查员及200多名专兼职安全员继续发挥好对本企业和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同时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胜任工作。
各地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与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一同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报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对民爆企业属地监管责任的要求,由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届时,民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未落实到市、县的,当地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停产、停业,直到有明确的属地监管部门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三、立即开展全省民爆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集中利用一周时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各企业自查为主,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民爆生产企业重点进行一次危险工序关键设备维护保养和停产检修工作,使其恢复和保持安全性能。如粉状乳化炸药生产企业要重点检修乳化器、螺杆泵、制粉塔和旋风分离器等,必须彻底清除积聚在设备和装置内的药疤和药粉、更换到期易损件,调整设备精度使其保持出厂时的精度。
安全生产大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在整改验收之前,企业不得擅自恢复危险品生产作业。特别是夏季出现雷雨时各民爆生产企业必须停产,查验防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防静电的技术措施,务必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各民爆生产企业不得延长生产时间,避免因生产设备长时间运转摩擦生热引发意外事故。各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要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各生产车间、分厂安全生产负责人每天都要验证排查可能发生燃烧、爆燃和爆炸的危险点和排除可能发生燃烧、爆燃和爆炸的安全隐患工作的有效性,务必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保安全”的安全工作准则,切实保障工人生命安全,保持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健康、稳定发展。(李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