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和“草案修改建议稿”25日同时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初审。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在职称评定、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的内容被明确写入法规。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
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认为,要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的同等地位,应当将其所享有的同等权利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他们在“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在以下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一)学校招生、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参加评奖评优等;(二)教师、职员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三)受教育者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记者汲传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