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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明确规定供水站不得从事桶装水的生产销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8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上海市卫生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近日出台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水站不得从事桶装水的生产、销售。

  对上海市近3000家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的监测发现,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少卫生隐患,其中以桶装水方式生产现制现售水尤为突出。据了解,目前上海市绝大部分供水站将现制现售水灌装入桶后供应餐饮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公司,这些经营公司中仅2家有检测能力,部分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现制现售水时还没有任何依据地宣传水具有各种保健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如“活化细胞、能量矿活化、有效促进人体新陈代谢”等,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管理办法规定,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供水站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和销售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供水站不得自备、提供用于储存或灌装现制现售水的容器。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工作。经营单位、供水站不得暗示或者明示售出的现制现售水为“泉水”和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的水。同时,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在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当月水质检验结果,确保市民对现制现售水的知情权;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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