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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官员解读修订的生物两用品等出口管制清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公布了经修订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解读了清单修订背景及修订内容。

  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反恐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在国际政治与安全事务中的重要性凸显。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事关我切身安全利益和国际形象,为适应国际防扩散和反恐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002年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对可用于发展生物武器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实施出口管制。此次中国政府颁布经修订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控制清单》,是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出口管制又一重要举措。

  产业司负责人说,此次清单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内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形势的发展,结合《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管理经验,在保持整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对管制清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修订中,注意与国际通行出口管制清单接轨,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现状,增强管制清单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产业司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清单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照国际通行出口管制清单,增加了部分管制物项。新增了8种病毒、2种毒素、2种细菌及1种设备。包括:在清单第二部分中,增加了亨德拉病毒(马麻疹病毒)、南美出血热病毒、肺和肾综合症出血热病毒、尼帕病毒、结节性皮肤病病毒、非洲马瘟病毒、马铃薯安第斯潜伏芜苓黄花叶病毒、马铃薯纺锤型块茎类病毒,篦麻毒素、蛤蚌毒素,密执安棒状杆菌坏腐亚种、茄科罗尔通氏菌亚种2、3(茄科假单孢菌或茄科伯克霍尔德氏菌)以及气溶胶发生器中的喷雾或雾化系统及组件。

  二、明确管制范围,增强管制力度。对原清单前言第四条进行明确,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物用药物产品列为非出口管制范围之列;将科萨努尔森林病毒、跳跃病病毒、墨累山谷脑炎病毒、鄂木斯克出血热病毒、奥罗普切病毒、波瓦森病毒、罗西奥病毒 、圣路易脑炎病毒、野油菜假单孢菌水稻变种、产气荚膜梭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等11种致病剂从清单第一部分移入第二部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制;对第二部分设备清单中的3种设备进一步明确了管制范围,如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的过滤面积等于或大于5平方米扩大到等于或大于1平方米,将“可就地消毒”调整为“可就地灭菌或消毒”;不发散气溶胶发酵罐的容积大于20升扩大到等于或大于20升;冻干设备24小时凝冰量大于10千克小于1000千克扩大到大于等于10千克且小于1000千克。

  另外,新清单还参照国际通行出口管制清单,对原清单第一、二部分遗传物质和基因生物体,第二部分中的海蜗牛毒素以及截流过滤设备、防护和密闭设备、气溶胶吸入箱做了更为详细的解释,明确了管制范围。

  三、结合中文习惯,校正相关称谓。对7种细菌、1种毒素、2种病毒和2种设备的相关称谓进行了校正。如:牛布鲁氏杆菌改为牛布鲁氏菌,羊布鲁氏杆菌改为羊布鲁氏菌,猪布鲁氏杆菌改为猪布鲁氏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改为肉毒梭菌,伤寒沙门氏菌改为伤寒沙门菌,痢疾志贺氏菌改为痢疾志贺菌,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改为产气荚膜梭菌;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毒素改为产气荚膜梭菌毒素;汉坦病毒改为汉滩病毒,登革热病毒改为登革病毒;截流过滤设备改称为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气溶胶感染箱改为气溶胶吸入箱;此外,将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和其他产生志贺样毒素的血清型改为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和其他产生志贺样毒素的血清型等。

  四、根据国情,新增部分管制内容。考虑到我国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现状,对未列入原管制清单,属于我国境内新发现、或生物学特征有明显改变的,可对人、动植物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病原体此次也列入控制之列。为此,在管制清单第二部分中增加了SARS冠状病毒,并在前言说明中增加了相关表述。

  产业司负责人表示,商务部作为国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将配合清单颁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对外贸易,确保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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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发言人就新修订的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