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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四项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7日   来源:解放日报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作出了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决定,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特别是把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日前,上海市政府批准了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节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报酬等四项工作的请示。

    上述四项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项政策主要内容:

    1.从 8月1日起,调整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 300元提高到 320元。同时,从 7月 1日起,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 2340元调整到 2560元。

    2.从 1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等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提高烈属等的定期抚恤金,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上述三类优抚对象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比 2005年提高了 10%、 22%和 21%。

    3.从 9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 690元提高到 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 6元提高到 6.5元。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这是本市自 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 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4.从 9月 1日起,北京市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主要用于帮助安置生活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也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其中,“万人就业项目”中公共服务类项目就业人员的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 150元,协助社区管理和城市管理类项目就业人员的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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