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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将撑起五把“保护伞”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5日   来源:山西日报

    8月15日,山西省政府召开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包括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在内的32家单位联合专题研究山西省的农民工问题。这次专题研究,重点解决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五方面突出问题,在涉及农民工工资、用工、培训、参保和服务上,山西省将为全省的农民工撑起五把“保护伞”。

    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经营者工资要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相挂钩。农民工工资尚未支付的单位,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要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业主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取消年终集中发放工资的做法。建筑施工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手段,对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由企业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加大对恶意拖欠的制裁,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拖欠工资的执行申请,将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快速办理。在有条件的单位推行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用集体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水平。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用工秩序

    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发放。

    高风险行业实行全员安全培训

    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对煤矿等高风险行业实行全员安全培训,做好新招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招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严格执行国家对其特殊保护的规定,严厉打击介绍使用童工的行为。

    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

    任何单位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录用农民工

    大力推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录用农民工。200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限制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规定。

    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咨询、职业介绍

    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农民工输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工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

    在职农民工的培训以用人单位为主,通过资质认定和公开招标,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扩大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在农村招生规模。

    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完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推行农民工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按照“低费率、保大病、深当期”的原则,着力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险。

    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城市发展规划中要制定服务农民工的措施

    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制定服务农民工的相关措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做好农民工的工作纳入当地服务体系中。

    逐步解决长期居住城市的农民工户籍问题

    深化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尽可能让农民工就近有序地向县城和建制镇转移。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张临山 实习生张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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