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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要求经贸公安等部门严格监管农用硝酸铵用途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8日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和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经贸、公安等部门和化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的规定,加强对产运销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管理,从源头上制止利用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通知要求生产农用硝酸铵(改性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对所生产的农用硝酸铵(改性硝酸铵)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的检测工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对未经检测流入经营企业的产品,要限期收回做改性处理。今后,农用硝酸铵(改性硝酸铵)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每3年统检一次,确保达到规定的抗爆性能指标;凡超过期限未进行检测的企业,将被停止产品销售。(郭复兴、马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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