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人口计生委获悉,从今天起,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开始陆续发放。这标志着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即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据悉,此次全市将有6000多名农民朋友陆续领到2005年和2006年每年600元的奖励扶助金,总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天津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区县包括:按照奖励扶助对象为“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的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在12个农口区县实施。即在西青、北辰、东丽、津南、塘沽、汉沽、大港、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和蓟县12个区县实施。市中心六区界内农村农业户口人员不在实施范围之内。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自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
由于奖励扶助金属于奖励性质,按照规定,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以后,原有的对独生子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将继续施行。每年6月1日—6月30日,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自认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记者 刘平 实习生 王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