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吉林省已出台了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工作方案。为保证“平安计划”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应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不交费。同时,根据农民工季节性、流动性大的特点对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享受抚恤金的工亡农民工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标准是:(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一级伤残为216个月;二级伤残为192个月;三级伤残为168个月;四级伤残为144个月。
(二)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一级伤残为204个月;二级伤残为180个月;三级伤残为156个月;四级伤残为132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一级伤残为192个月;二级伤残为168个月;三级伤残为144个月;四级伤残为120个月。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一)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至18周岁。
该办法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个月,且本人工资无法确定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计发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计算,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该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下发前,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