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日前下发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重新修订完善具体征税办法,规范福州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征。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有两方面:一是预售商品房预计利润率由原来一律为15%,改为不同地域、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预计计税毛利率预征所得税,其中经济适用房为8%,开发位于福州市五区及琅岐经济区的非经济适用房为20%,福州八县不得低于15%,单栋、联排或叠拼别墅不得低于20%;二是预售商品房预缴税计算方法,从原来的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适用税率三者的积,改为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当期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进行预征。此外,补充通知还对确定销售开始、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给予明确,对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的预提、开发产品用于租赁以及其后又售出、境外企业包销房地产、投资各方分配房产、预结算企业等方面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李向娟 魏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