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至28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重庆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工作会议。
《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护照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护照签发管理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护照种类、签发机关、申办程序、签发时限、不予签发对象、罚则等内容,明确了护照签发管理属于中央事权,首次确立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主体地位,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出国权益、构建了科学的护照签发管理体系,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公民出国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武器。
为认真执行《护照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管理普通护照的职责,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受理审批公民因私出国申请,更好地维护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伪造、变造、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行为。要以贯彻执行《护照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三基”工程,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为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改革开放的大局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