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从10月1日起,青海省农牧民家庭合作医疗账户资金将从人均7.5元增加到10元,对大额住院费用实行二次补偿,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报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服务。
《意见》从九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二、完善筹资制度,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实行便捷的医疗费用补偿办法;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五、加强各级经办机构建设;六、继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七、完善监督制度,健全考核评估办法;八、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九、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将其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让农牧民群众实实在在受益。
《意见》还要求对民政救助对象以外的其它贫困人口、贫困残疾人、孤儿、重灾户等特殊和困难群众,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发挥民政部门和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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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金筹集。全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列入当年预算,参照上年末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人数,按进度将当年补助资金预拨至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待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决算审核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农牧民参合金的筹集,实行集中收交与预交相结合的办法。每年秋季集中收交农牧民下一年度参合金,在11月20日前逐级全部上交到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预交,在参合农牧民补偿医药费用时,提前预交下一年度参合金。
●完善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措施。对农牧区特困人口、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农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金中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他贫困人口、贫困残疾人、孤儿、重灾户等特殊和困难群众,全省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发挥民政部门和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青海省将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报制度。对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牧民,门诊费用在农牧民家庭账户余额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免收;住院费用在农牧民出院时,由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应补偿的费用。在县外就医的参合农牧民,仍然由个人先付费,回本县按规定报销。
●青海省将农牧民家庭账户基金增加到人均10元,对大额住院费用实行二次补偿。对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鉴于果洛州、玉树州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将果洛州、玉树州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50%。
●积极推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补偿一站式服务。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对象,其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的补偿,按照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的规定标准,由县、乡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在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时一并代为办理,并每月与民政部门结算。县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应手续。
●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遵守诊疗规范,认真执行诊疗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落实价格和优惠服务承诺公示制、入出院和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告知制,执行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实行对参合农牧民减免医疗费用的优惠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牧民负担。要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防止提供过度的卫生服务。要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继续做好互助县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试点,总结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药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2007年各州(地、市)各选择1个县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省推行。(赵静 星树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