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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文明确煤矿资源整合底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9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什么样的煤矿才可以进行资源整合?绝不是所有的煤矿都可以整合,特别要防止有的以整合为名拖延关闭或不关闭。"日前,国家安监总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煤矿资源整合的底线。

    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煤炭资源整合后矿井规模,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未依法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整合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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