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首个配套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近日公布。这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新修订后出台的首个配套条例,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这一消息。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司长王振江,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李春先,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副主任、新闻信息办公室主任吴金友,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副司长林山青,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主任潘新春,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马德毅等领导和专家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李春先主持。
据介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它进一步明确地将围填海、在海上修建人工岛、修建跨海桥梁、铺设海底管道等海洋工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强化对海洋工程的监管,不但对依法保护海洋环境,保持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结束了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无细化操作法规可依的局面。
《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它是在认真总结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首次对“海洋工程”的概念、范畴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明确了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使贯彻落实海洋工程防治污染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王飞副局长指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已经成为沿海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近几年加大了海洋开发的力度,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提出并实施了开发海洋的战略部署,随着我国沿海经济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开发海洋的过程中如何保护海洋环境成为我们共同的课题。国家海洋局高度关注和重视这项工作。《条例》的出台,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海洋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王飞副局长还对下一步如何宣传落实好《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司长王振江在会上详细阐述了《条例》在完善国家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制度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及其意义。有关领导、专家还就该《条例》最大亮点、违法处罚力度、《条例》是如何首次界定出海洋工程概念及范畴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及本报等中央新闻单位的记者出席了新闻发布会。中国政府网站对此次新闻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这也是国家海洋局新闻发布会的首次网上直播。(中国海洋报记者 张一玲 王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