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武汉市民政局传出消息,为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武汉市拟实行地名有偿命名。
有偿命名地名在武汉市不算新鲜事,上世纪90年代,该市曾拍卖过3条道路的冠名权。由于当时一处道路的命名不规范引发争议,该市停止了有偿命名的工作。根据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的规定,地名有偿命名的范围,包括道路、桥梁(立交桥)、广场等公用设施及住宅区和高层建筑,但公用设施必须是该市新建或尚未命名的以及按照地名管理规定需要更名的。
地名的有偿命名采取拍卖和协议两种方式进行。若一处地名仅一家企业有意冠名,可采取协议方式;若有多家企业对一处地名有意,则采用拍卖的形式。此外,若企业出资修路,道路可以企业名称冠名。
武汉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曹雨生说,有偿命名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命名的管理规定,企业可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不能用人名、含封建迷信色彩的词汇或破坏安定团结的词汇。对冠名权的出让,也有一定年限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青岛、深圳、长春、包头等近20个城市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对有偿冠名的行为,社会学家认为政府可适度倡导,一方面可广纳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扩大企业知名度。(文慧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