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山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快的形势,山东省决定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其与职工在职时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以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按照新计发办法,从今年起,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由原来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改为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原来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改为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计发月数根据人口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确定)。
考虑到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与原办法平稳衔接的问题,山东省政府确定自今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实行5年过渡期。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度。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雪燕表示,今后三年,山东省将认真做好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大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抓好离岗断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山东省还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记者 张思凯 通讯员 赵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