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统计局对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有关提案进行答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6日   来源:统计局网站

    2006年,国家统计局收到“两会”建议、提案共计60件,其中建议39件(议案8件)、提案21件。与去年相比,增加了3件。目前,我局已按照人大办公厅和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工作。现将部分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公布如下。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224号(轻重工业类162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92号

    李善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反映技术密集程度的工业分类指标,取消轻工业和重工业的指标”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确实如您所说,轻重工业分类是根据马克思把社会生产划分为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两大部类的理论,从计划经济时期沿用下来的统计分组,轻工业主要反映消费资料,重工业主要反映生产资料。轻重工业分组在过去很长时期短缺经济环境下,对于分析我国的工业结构,特别是轻重工业比例关系,增加消费资料的生产和供给,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改变“重重”、“轻轻”的生产状况,起了明显的导向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扩大,短缺经济时代的结束,现行轻重工业分组的局限性愈来愈突出。由于目前各级政府领导还习惯使用这一分组,为了历史资料的延续和可比,现行统计中继续保留了轻重工业分组数据。

    我们认为,在新形势下,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建立反映技术密集程度的工业统计分类确有必要,而且也十分同意您的观点,即“这种分类方法比轻工业和重工业的分类更能反映产业结构高度化的进程,更有利于引导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从国际上看,正如您所说,联合国工发组织和OECD等国际组织按照技术含量将制造业分为“资源性产业、低技术产业、中技术产业、高技术产业”的分组是一种反映现代制造业产业技术结构的分类。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参照这些国际组织的分类,在2002年制定了《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并从2003年开始每年编辑出版《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用以反映我国制造业中高技术行业的发展状况。今后我们将参照国际上的有关分类,并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升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补充“资源性产业、低技术产业、中技术产业分类”,使制造业的产业技术分类进一步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在经常性的统计资料和有关年鉴中增加按产业技术密集程度分组的资料,从而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进程,满足各方面需要。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1921号(城乡建设类第152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94号

    刘璞委员:

    您有关“制定绿色GDP指标和领导干部环保考核标准”的提案,我局已作研究,现就其中有关统计工作的问题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源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供资源环境核算数据,重新审视、评价和把握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成就,确实是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需要说明的是,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是一个统计体系,绿色GDP是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指标,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和内容。一般来说,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就是在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上,考虑了自然资源与环境因素,即将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的耗减成本与环境污染代价予以扣除,进行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形成一套能够描述资源环境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能够提供资源环境核算数据的核算体系,亦称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或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体系,当今国际上简称为SEEA(SystemofIntegratedEnvironmentalandEconomicAccounting)。

    绿色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考虑了自然资源与环境因素之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它是在现有GDP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即将经济活动中资源耗减成本与环境污染代价从GDP中予以扣除。绿色GDP是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指标,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测算出绿色GDP依赖于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需要大量的资源环境核算数据。因此,没有比较完善科学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作为基础,绿色GDP是难以核算的。

    为了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近两年来国家统计局开展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主要有:与挪威统计局合作,编制了中国能源帐户;与国家林业局合作,正式开展了森林资源核算研究的工作;与国家环保总局合作,正式启动了环境污染核算研究工作。目前正准备与加拿大统计局、联合国统计司开展矿产资源和水资源核算的研究工作。另外,国家统计局已在近两年的的统计公报上建立了一套“卫星指标”,即在公布全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同时,公布能源、重要原材料消耗、环境质量、生态等相关指标,并且,将在今年下半年开始定期公布国家和地区“万元GDP能源消耗”指标数据。以上这些工作的重点就是在考虑核算经济发展中资源环境的代价与成本,反映资源环境与经济活动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干部政绩考核管理体系的研究,为今后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数据发布制度打下基础。

    由于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降级成本估价方面的困难,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目前都缺乏统一的核算方法和标准,且数据资料来源基础薄弱,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因此目前国际上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仍只作为研究性工作,尚未有正式发表完整的国家绿色GDP数据。在我国,此项工作也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需要多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因此,短期内在全国建立比较规范、完善、科学的绿色GDP的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还有相当大的难度。尽管如此,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仍在积极努力,将选择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资源环境领域(比如森林资源、能源、环境污染等)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研究和探索,争取有所突破,为建立我国绿色核算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经验,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环境政策提供依据,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5月30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424号(经济发展类403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95号

    谢国胜委员:

    您提出的“完善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彰显国家的主权完整”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原则,香港、澳门与内地是相对独立的统计区域,根据各自不同的统计制度和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统计工作。台湾省尚未与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联系工作制度。所以,目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些全国性统计数据(包括国内生产总值)不含港澳台数据。

    对于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统计数据的发布,国家统计局已将港澳台的数据计算在内。如《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行政区划、国土面积和森林资源数据,均包括了港澳台的数据;对香港、澳门、台湾其他一些主要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也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整理,并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单独公布。对于您提出的同时公布总量数据的方法我们将进一步研究。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522号(民族宗教类047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97号

    荣仕星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信息收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提案,现就其中有关统计工作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提案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信息收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十分重要,国家统计局将会同国家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在近期内,我们将联合国家民委等部门召开专门会议,提出一个初步方案。

    二、民族统计工作已开展多年,积累了大量统计信息资料,目前在开发利用和宣传方面还相对薄弱,没有充分发挥公共产品的社会作用,我们将协助国家民委加以改进。

    三、关于少数民族语言和宗教统计是在民族统计中体现,还是在国家语言文字和宗教统计中体现的问题,我们将与国家民委、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及国家宗教局进行协调。既要保证两部分信息的来源,又要防止重复调查。

    四、目前,执行的民族统计制度正如您所指出的存在一定的局限。特别是如何在“民族地区统计”与“以少数民族人为核心的统计”结合上一直没有找到最好的办法。对此,我们将与国家民委进一步开展研究,争取有所突破和创新。

    五、在少数民族统计人员培训方面,国家统计局将会同主管部门做出专门安排,为少数民族统计干部提供更多、更系统、更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六、由于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相差很大,特殊性十分突出。因此,开展民族地区统计数据横向比较的实际意义,以及工作可行性还需我局与国家民委共同研究。目前开展此项工作尚不成熟。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005号(政治法律类323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100号

    肖建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国非政府组织抓紧进行分类普查”的提案,现就其中有关统计工作的问题答复如下:

    非政府组织分类调查的内容属于基本单位普查的范围。我国进行的两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1996年度和2001年度)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2004年度)的调查项目均包括非政府组织调查的内容,但未曾对您提到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类似“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称谓做过科学的界定和研究,且有关非政府组织分类划分较粗。按目前普查方案中对调查单位的分组是采用“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类未包括法人”的概念表示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但对“非政府组织”所涵盖的范围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

    您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状况及其对社会的作用,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情况描述,我们认为对我国开展非政府组织分类普查是有必要的。根据目前统计系统和相关部门掌握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情况,我们将会同民政部、工商总局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在2008年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准备工作中对如何界定非政府组织进行研究,根据需要和可能进一步界定和明确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并细划非政府组织的分类,以摸清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为规范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促进非政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对我国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460号(经济发展类037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102号

    欧成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统计体制和方法亟须改革”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统计法》。国务院已于去年年底将修改《统计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我局也于去年5月正式启动《统计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形成《统计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8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年底之前送审稿可上报国务院。目前,征求意见稿的修改重点:一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制度。二是建立完善的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三是建立有关部门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行政记录和部门间统计信息相互提供的制度。四是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管理。五是加强对调查对象权益的保护,建立调查对象如实向统计机构提供资料的制度。六是强化法律责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当前统计执法不严问题,我局正在统计系统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今年将对15个省(区、市)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统计执法情况是依法行政责任制和巡查的重点内容。同时,我局即将启动“五五”统计普法宣传,拟设立全国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动员社会力量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并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二、关于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浙江、湖南等地已建有统计事务所和统计调查服务企业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代理报表填报事项,接受地方统计部门委托开展政府统计调查。我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在《统计法》中对统计代理的地位、性质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以此规范、扶持统计中介服务工作。

    三、关于建立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我局已确定统计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近几年统计部门已建立了劳动力调查制度、高技术产业统计制度、重点服务业抽样调查制度,完善了城乡贫困监测体系,建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制定了节能降耗统计公报制度,正在建立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社会保障和环境综合统计制度,正在制定不同功能区域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人的全面发展指数、国民幸福指数、社会发展指数、地区创新评价指数等。

    四、关于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我局已确立了统计信息化的目标是建立国家原始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元数据库系统,构建纵联省市县统计和调查机构、大中型企事单位和横联中央各部门的统计信息网络。2004年统计部门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民政部、中编办、质检总局等部门建立了利用其行政资料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制度。我局建立了及时向有关综合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制度。目前,由我局牵头的国务院20个部门正在共同建设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库。同时,我局正在着手研究完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行政记录与基本单位统计衔接制度,对跨地区单位、连锁企业统计单位的划分和对私营个体经济建立统一和有效的统计等问题。

    另外,对提案中提到的统计体制和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局正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针对体制不顺问题,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在各省(区、市)已组建省级调查总队的基础上,正在各副省级城市、各市(地、州、盟)和887个县(市、区、旗)组建国家调查队,各调查队由我局实行垂直管理。将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积极参与对省(区、市)统计局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工作。根据2005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执法检查报告的要求,正在探索省级统计局对省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针对基层基础薄弱问题,我局正在组织20个调研组和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开展“百县统计工作调研”活动,深入了解县级统计机构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状况。在此基础上,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国统一的统计工作基本操作规程,使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加工、管理、报送、公布、提供等各个环节和各个工作岗位都有章可循。建立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考核制度。针对统计人员缺失问题,我局将力争在《统计法》中对乡镇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3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090号(人事福利类466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110号

    苏红平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人均收入掩盖下的收入不均衡问题值得重视”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正如你们提出的,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在提高居民收入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大幅度增加,各个群体都获得了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实惠,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不同群体间的收入水平也逐渐拉开档次,收入差距日趋扩大。一些低收入者相对收入还有所下降,少部分人甚至出现了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国家统计局及各级调查队所调查采集的城乡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数据较为客观地反映了这一状况。

    二、对于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高度重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问题,明确提出了逐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则和政策,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可以预见,通过实施这些政策措施,更多的城乡居民将逐渐达到收入的平均数,达到收入平均数的城乡居民人口比例逐步提高,稳步向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结构表现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和谐社会迈进。

    三、你们建议在统计调查中增加“达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数人数的比例”和“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人数的比例”两项指标,是完全可行的。实际上,根据现有的城乡住户调查资料也可以计算出这两个指标的数据。如有需要,完全可以提供。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409号(经济发展类388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113号

    李崇富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经济发展总量的数据统计工作”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民生产总值”(GNP)及其构成的统计和发布问题。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统计中,反映国家经济发展总量的重要指标有两个,一个是国内生产总值(GDP),一个是国民总收入(GNI)。国民总收入(GNI)即为原来所说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在联合国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SNA)中改为现用名称。我国在2003年开始采用1993SNA的标准称谓,将GNP改称为GNI。

    GNI和GDP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区别在于GNI是一个从收入角度衡量经济总量的指标,而GDP是一个从生产角度衡量经济总量的指标。联系在于两者都是对一国所有常住单位的核算,而且存在着一定的数量关系,这种关系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GNI=GDP+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中,1980年以前,由于对外经济活动规模较小以及资料缺乏等原因,不单独核算GNI,直接取GDP等于GNI。1980年以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规模的逐渐扩大以及国际收支统计制度的建立,开始单独核算GNI。其中计算GNI所需的我国投在国外的资本和劳务的收入以及外国投在我国的资本和劳务的收入数据都取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由于目前我国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实效性差,因此不做季度GNI核算。

    目前我国在每年5月份出版的《中国统计摘要》和9月份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上年的GDP及GNI数据,但GNI没有公布构成数据,主要原因是GNI与GDP之间差额很小,近几年仅占GNI的0.5%。

    二、关于各种经济成分数据的统计和公布。

    1998年国家统计局对原经济类型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分别从经济成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三个方面反映所有制的情况。我国目前主要是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分别对企业进行划分和统计,以反映所有制的情况。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在《中国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中已有公布。而对综合总量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等)按经济成分分类,是以“实收资本”构成为依据进行测算的结果。虽然目前我们已对分经济成分的国内生产总值进行了测算,但由于统计资料缺失等原因,对数据的准确性难以把握,因此没有对外公布。今后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各种经济成分的统计,为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服务。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461号(经济发展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118号

    王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改统计法”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正如提案中所说的,《统计法》对于统计的主体和对象的义务、权利、责任等规定得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统计管理体制、防止领导干预等方面还有欠缺,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2005年5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统计局成立了《统计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了《统计法》的修改工作。国务院对《统计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已将《统计法》的修改列入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统计局也将修改《统计法》列为今年全国统计工作十项重大任务之一。

    目前,修改《统计法》的各项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加快起草工作步伐,争取年内向国务院报送《统计法(修改送审稿)》。

    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理顺统计体制、增强法律责任的刚性、积极与国际接轨等具体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在修改送审稿中积极采纳。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4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560号(政治法律类395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119号

    马玉祥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统计法”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正如提案中所说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缺乏对整个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有效的管理运作机制、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政府各部门的统计管理法律效力过低、对民间统计管理缺乏法律规定、统计监督手段不强、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2005年5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统计局成立了《统计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了《统计法》的修改工作。国务院对《统计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已将《统计法》的修改列入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统计局也将修改《统计法》列为今年全国统计工作十项重大任务之一。

    目前,修改《统计法》的各项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加快起草工作步伐,争取年内向国务院报送《统计法(修改送审稿)》。

    对于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规范民间统计和跨地区统计、增加统计单位登记等六个方面和10条具体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在修改送审稿中积极采纳。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4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1725号(经济发展类136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126号

    金祥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国经济普查中应重视普查对象占用资源环境要素状况的定量分析,建议在普查中增加采集普查对象的地理空间信息的提案”,经商国家测绘局、建设部及科技部等有关单位,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在全国经济普查内容中增加采集普查对象的地理空间信息,这正是统计系统一直努力想做的一件事情。目前杭州市在第一次经济普查时联合规划局等单位基本完成了类似的工作,该工作是国家宏观及微观管理中的一项非常基础性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经济普查的作用,拓宽统计数据应用领域,有利于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建设及各项普查的开展,有利于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有利于统计数据的分析与发布。同时也将有利于各级政府及部门对社会上各种单位的监管及环境资源的监测,对各级政府决策及区域规划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提案内容的落实我们将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准备工作来进行,该项工作技术要求较高,工作量非常大,具体落实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步实施,特别是需要得到国家测绘局和财政部的大力支持。目前,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测绘局已经达成初步协议,并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共同在全国推动与推广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本提案也将作为两局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不管是日常性统计业务,还是各项大型普查业务,都需要依赖包括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定位技术在内的现代空间信息技术。空间信息技术不仅可用于多种统计数据的获取,还可以应用于统计数据的管理和表示。近年来,科技部通过国家863计划支持了国家统计局的多项相关课题,如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承担的“国家社会经济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由国家统计局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承担的“农作物种植面积遥感监测技术规范与应用”等。同时,还在地理空间信息标准等方面也进行了支持。这些研究取得的成果可用于该建议的实施。“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继续配合国家统计工作,支持空间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研究,为我国统计事业的技术革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理由及具体实施要点等内容,针对性强,建议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我们的工作也很有启发,我们将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中给予充分的考虑与吸纳。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6日

国家统计局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377号(经济发展类206号)提案的答复

国统字〔2006〕158号

    陶斯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国家民意调查机构的提案”收悉,经商中编办,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成立国家民意调查中心的提案,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是一个有助于政府有效管理国家,及时了解民意,倾听人民呼声的措施性提案。该提案与我局在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基础上,申请加挂国家统计局(或中国)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牌子工作不谋而合。您在提案中的许多观点和建议,对于我们谋划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级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您的提案被列为我局重点办理提案。

    国家统计局党组对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工作十分重视。从2003年起,在全国统计系统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工作,局有关领导多次听取全国统计信息服务系统社情民意调查工作汇报,并于2005年9月召开了全国政府统计系统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会议,有力地推动了此项工作在各地的开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三分之二的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统计局成立了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累计完成调查项目近1000项。为地方党政领导提供了大量翔实的社情民意信息,架起了地方党和政府与民众沟通,倾听民众心声,了解社情民意的桥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上各种民间民意调查活动逐渐增多。这对社情民意调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全面动态监测体系和统领全国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的机构。目前,国家统计局已向中编办提出成立国家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申请。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

    陶委员提出的成立国家民意调查机构的提案,中编办表示赞同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国情民意调查工作。同时认为成立民意调查机构的问题较为敏感,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应在开展调研和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对机构的组建方式也需认真进行研究。

    总之,民意是资源,谁握有它谁就赢得最大政治优势。我们会不断努力,发挥统计信息服务系统在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中的优势,不断总结经验,做好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统计局办公室6878230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日  

 
 
 相关链接
· 统计局:前三季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3%
· 统计局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城镇居民收支落差扩大
· 统计局:务工收入已占中国农民现金收入三分之一
· 统计局:前三季度城镇居民收支水平呈现较快增长
· 统计局显示:中国国房景气指数连续两月环比回落
· 统计局专项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每月收入9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