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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通知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7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记者问:能否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和城市市场的开放、竞争加剧,不少保险公司开始将发展目光转向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近年来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覆盖面不断扩大,部分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障业务,还开展了各类商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业务;二是产品类型不断丰富,较受农民欢迎的产品类型主要包括意外险、少儿教育储蓄型保险、健康保险等;三是农村网点增加,现有农村网点逾14000个,覆盖全国30%以上的乡镇;四是典型经验涌现,既有江苏江阴、河南新乡等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工作的典型,又有重庆等保险业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典型,更有广西恭城、河南林州、甘肃酒泉、安徽六安等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典型。

    但“三农”问题非常复杂,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也不例外,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村市场比较脆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二是适合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产品仍然有限;三是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四是外部政策环境亟待改善; 五是农村人身保险监管面临挑战。

    为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人身保险发展道路,保监会在长期跟踪、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这也是当前人身保险业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

    二、记者问:下发《通知》的主要宗旨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中国经济站到了历史的新起点上,工业化进程发展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八个“一号文件”,特别是“十六大”以来,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个“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农民、农业”问题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目标。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吴定富主席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保险要为“三农”服务,并亲自率队几下基层调研。国发23号文明确提出,要“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上述背景下,下发《通知》是把发展农村人身保险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视角统筹考虑的具体体现和必然选择。

    二是统一行业对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认识。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关系农民的保障、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有助于发挥保险业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天然职能,有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做大做强保险业。同时,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情况复杂,与城市市场有许多不同,有其规律性。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市场信用环境脆弱,保险市场资源亟待保护;市场潜力巨大,但地广、面宽、线长、点散,经营成本较高;广大农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文化素质、消费习惯等方面有别于城市;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不足,市场误导危害大、持续时间长。《通知》的下发,有助于统一保险行业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认识。

    三是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2001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开始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农村人身保费收入、保险营销机构、从业人员等都开始大幅增加。目前,县域人身保险费收入已经超过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0%,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农村人身保险,涌现出不少好的典型和经验,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外不少公司已经进入或准备进入农村市场,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进入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出台专门针对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四是促进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战略性安排。“十一五”期间,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将更受各方关注。目前,不少保险公司开始研究农村市场、积累基础资料,但对于如何发展农村市场、发展一个什么样的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起什么样作用等问题认识不同。有的公司把发展农村市场作为一种战略性选择,有的公司仅仅把农村市场看成城市市场的简单延伸,关注的重点是客户、保费收入、盈利水平的增长。出台《通知》对于促进保险公司将发展农村市场作为战略性安排非常及时和必要。

    三、记者问:《通知》的起草过程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通知》主要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以保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通过保护性措施确保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在充分衔接现有规章制度基础上,提出现阶段可操作性强的新举措。

    四、记者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规定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投保人100%回访;(三)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责任,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四)建立能客观准确反映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实际的统计制度和统计信息系统;(五)要求保监局对辖区内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加强监管,对保险中介机构县及以下网点加强监督;(六)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的工作。

    五、记者问:《通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下发《通知》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针对农村市场比较脆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较弱等特点,《通知》在市场准入和退出、销售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是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即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二是强化保险公司的告知和回访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并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投保人100%回访,回访应包含责任免除、退保条款和犹豫期等内容,防范和减少误导;

    三是严格市场退出行为,要求保监局结合分类监管,将多次撤销县以下基层机构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

    四是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要求公司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

    五是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展业管理,委托地方行业协会做好农村保险销售人员的展业登记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营销员的展业信息和诚信记录管理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投诉纠纷调解机制。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2006-10-19

保监发〔2006〕10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有效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满足广大农民保险保障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营销服务部提供营销服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公司在开办农村人身保险时,必须提供客户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并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应包含责任免除、退保条款和犹豫期等项内容。

    本通知生效前一年内签订的尚未回访的保单,在本通知生效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强化其保险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保险公司应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局(所)、各种技术服务站的网络服务优势,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统一制定的统计指标,建立相应的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信息系统,客观准确反映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实际。

    六、保监局应将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为分类监管的考虑因素,对辖区内多次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加强监管。

    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县及以下网点的监督。

    七、保监局应充分发挥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农村保险销售人员的展业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信息和诚信记录管理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投诉纠纷调解机制。

    八、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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