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招用职工的工伤险由单位自筹
●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为工作人员买工伤保险
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银川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新政策。
该政策规定,银川市辖区内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所有事业单位以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事业单位自行聘用、招用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由事业单位自筹;财政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并缴纳。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初始费率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的标准执行;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缴费费率,按照《关于确定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银川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市属事业单位以及三区三县(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7年1月1日起为全部职工参保;至今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2007年3月底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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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申报工伤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银川市对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做出新诠释,超过1年申报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今年10月底,银川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银川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未按30日期限申报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后申报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记者 王海英 实习生 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