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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将加大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8日   来源:新疆日报

    17日上午,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自治区副主席贾帕尔·阿比布拉在会上指出,“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将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完善民贸优惠政策的地方性配套政策,继续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保障供应,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对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贴息贷款由“十五”期间的每年1亿元增加到每年5亿元,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三年内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代替“十五”期间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优惠政策。

    贾帕尔·阿比布拉在充分肯定了自治区“十五”期间民贸工作取得的成就后说,目前自治区民贸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边远农牧区民贸企业资金缺乏,经营规模不大,网点萎缩,流通不畅,导致商品“买难卖难”;一些需求量较大的清真食品、民族药等民族特需商品的产业化进程缓慢等。

    对此,贾帕尔·阿比布拉强调,自治区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和完善现有的优惠政策,及时制定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民贸企业界定标准,做强做大一批民族特需商品企业。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民族地区商品流通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王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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