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甘肃省政府日前下发了《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明确甘肃省解决城市低保人员“就医难”问题的具体办法。
《通知》规定,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不低于8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各级政府应当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保险费。当年缴费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第二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通知》指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3部分。大病牗住院牘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个人账户按15—20元设立,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以内。参保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个人身份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病历》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需转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到指定的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记者孙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