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各地区工业节水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的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了2005年各地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统计局今后将定期公布各地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现将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情况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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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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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工业增加值
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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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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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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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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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量<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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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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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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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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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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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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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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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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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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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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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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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量>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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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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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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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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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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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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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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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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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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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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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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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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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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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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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量<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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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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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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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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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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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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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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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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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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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量>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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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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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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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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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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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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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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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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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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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量<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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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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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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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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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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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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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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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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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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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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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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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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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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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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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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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量>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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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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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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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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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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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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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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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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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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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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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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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通报数据的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 利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通报数据的说明
一、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其中: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二、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
三、工业用水、工业增加值统计范围为我国境内(除港、澳、台)的全部工业企业。
四、工业用水量数据来源于水利部水资源年度公报。
五、工业增加值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六、通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