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即将发布施行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全市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等5大类、40多种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但设立的摄像头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万余个摄像头遍布全市角落
截至目前,北京市已经安装图像信息采集设备26.3万余个,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监控系统,主要应用在公安、城管、防汛、市政、园林等部门。另一类是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监控系统,主要分布在金融单位、大学校园、大型商场、宾馆饭店、企业内部、居民小区等单位和区域。
“这26.3万余个图像信息资源中,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仅有1.5万个,只占总数的5.7%。”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已建成的图像信息系统采用的控制协议、设备组成、设备型号等不一致,导致了系统间无法互联互通,影响了图像信息资源的共享。《办法》规定,单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内部摄像头擅自“外窥”可罚3万
在全市26.3万余个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实际使用中,随意设置图像信息系统,随意采集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办法》要求,单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图像信息系统。
《办法》规定,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类单位应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单位;森林防火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记者 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