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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9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司法厅与湖南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于12月18日正式签发。新《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新《办法》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律师提供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案件等。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4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新《办法》首次明确了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不得同时采用其他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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