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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0日   来源:文化部网站

    文化部党组关于印发《文化部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干部监督工作,现将《文化部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文化部党组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月

《文化部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是指人事部门依照职能,对我部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的监督,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预防为主、违规必纠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干部监督的要求,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监督内容

    第四条 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一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二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是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治监督。主要看其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看其能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否贯彻执行党的文化、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

    (二)权力监督。主要看其是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行使权力。领导班子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能否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剧目的生产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管好用好手中的权力;副职能否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三)廉政监督。看其能否严格执行中央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带头廉洁自律;看其能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分管范围的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与纠正不正之风。

    第六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各单位能否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选拔任用干部。

    (二)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情况。各单位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能否认真检查,坚决纠正,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监督机构

    第七条 我部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对《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协同财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审计;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直属单位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干部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充分发挥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和负责监督工作干部的作用。对一些重要干部以及有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干部监督机构要参与考察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各单位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监督措施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一)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事后30日内报告人事部门。

    (二)个人收入申报。领导干部要如实、及时申报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演出等劳务所得。每年2月份完成上年度下半年的收入申报工作,8月份完成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申报工作。司局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报部人事部门备案。

    (三)述职述廉。部人事部门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部党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经济责任审计。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财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对直属单位法人代表,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民主生活会。部人事部门协同直属机关党委,积极参与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就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搞好整改。

    (六)诫勉谈话和函询。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状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一定范围的诫勉谈话。需要与司局级干部诫勉谈话的,报部党组批准后进行,其中正职由分管部领导负责谈话,其他司局级干部由部人事部门负责谈话;机关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部人事部门或所在司局主要领导负责进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进行。接受诫勉谈话的干部,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组织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提出整改措施。部纪检部门和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采用信函形式向领导干部进行查询。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一)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规范干部提名的渠道、方式和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推荐干部都要有文字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结论要有事实依据,考察人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情况负责;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决策责任制,干部任免一定要做到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推进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做到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干部监督机构参与主要环节的监督,列席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直属单位集中成批聘任中层干部时,应事先向部人事部门报告,干部监督机构应予指导和直接参与。选拔任用干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事先征得部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用: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系亲属;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3、越级提拔;4、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

    (四)切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每年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书面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部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部人事部门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定期集中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在部系统内通报检查结果。

    (五)加大查处用人方面不正之风的力度。干部监督机构要认真受理、调查核实关于干部工作的来信来电来访,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事项。

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干部监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密切联系,通力协作。部人事部门要每年定期牵头召开由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财务和信访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和干部工作机构要加强配合,形成人事部门内部科学分工、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监督工作,将其作为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对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人员,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注意保护其积极性,切实保证干部监督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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