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责,改进监督工作方法,不断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是: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做出新贡献。
《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监事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
《若干意见》提出,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当年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一般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
为适应当期监督要求,突出检查重点,《若干意见》提出实行分类监督,要求监事会检查要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
《若干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若干意见》指出,监事会要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检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质量。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全面了解企业情况,掌握企业真实动态,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确定检查的重点事项和重要子公司。要增强监督的灵敏性,善于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核查,检查结果要经得起检验。
《若干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监事会队伍的建设,严守“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为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分类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等3个配套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