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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要求规范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8日   来源:民航总局网站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管理工作,民航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规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受理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申请,办理相关事宜,并对联合重组改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联合重组改制事项的民航企业或参加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主体或其资产所有者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联合重组改制申请。依法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对于申请人违反联合重组改制方案的行为,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可能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手续,不予运行合格审定或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等,限期未改正的者甚至可能依法撤销许可。

    获得许可并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三个月内,申请人应将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总体情况书面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获得许可并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两年内,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定期对该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做出评估。

    据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任厚祥介绍,此次发布的管理细则是对2005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的《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在具体流程方面的补充说明,目的是使重组改制程序清晰,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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