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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7年机动车车船税缴纳时间暂时延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以往北京的机动车车船税缴纳都是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但是2007年的机动车车船税缴纳时间将暂时延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宣布,从1月1日起,北京市各区县地税局将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同时,北京市工行、农行、北京银行、招行、中国银行、银联、各邮政储蓄点的委托代征工作也全面停止。

    北京市地税局表示,车船税征期延后的原因,主要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执行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例如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至180元。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而且,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还首次把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北京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需要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

    但是,补缴往年机动车车船税的情况不受征期延后的影响。北京市地税局提醒广大车主,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及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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