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进一步加大对液态奶的重点监管力度,确保液态奶安全有序地按规定进行生产。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复原乳的专项监管工作。加大对复原乳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对复原乳生产备案制度和标识标注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对乳粉进货情况、复原乳生产使用情况、含复原乳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备案;对用乳粉或者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和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奶)”或“含XX%复原乳(奶)”。
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总局《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86号)执行情况,坚决杜绝“早产奶”问题的发生。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生产日期应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各地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原料奶、生产过程、生产及销售台帐和产品标识标注真实性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指导企业依法生产。发现有质量安全及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查处并及时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