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有两大调整:覆盖面扩大,凡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个体工商户,为工商户打工的市民,城镇无业居民,均可参保;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保人员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日前出台。
个人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需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未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具有我市户口;个人参保者,必须具有我市城镇户口。
与之前的规定不同,女性的参保年限由以前的50周岁调整到55周岁;为工商户打工的市民、城镇无业居民,也被纳入了参保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提供本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需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提供的是复印件,还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其中一样原始资料,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
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因此,原则上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参保人员,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可往前补缴60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不得再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者 陈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