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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出台 公开出售都要摇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0日   来源:江西日报

    如今,经济适用住房已经是全省普通百姓中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经济适用住房该如何建设、如何销售、如何管理?3月9日从省建设厅获悉,由该厅制订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其中对经济适用住房售前、售后的程序都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每次公开出售都要摇号

    根据《规定》,今后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前,各设区市经房办都要制定完善的销售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基本情况;申请购买对象公示方法;公开摇号的时间及方法;销售最高限价和楼层差价等。公开发售前1个月,经办方要向社会预告发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等事项。

    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摇号之日起6个192.168.2.59月内要能够交付使用。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若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实其申报条件。选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与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销售合同中明确:所有申请人姓名、照片和住址;经济适用住房基本状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等。

    销售时要提供《质量保证书》

    在管理方面,《规定》要求,与普通商品住房一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建设单位同样要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对所出售住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同时,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合同还要实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设区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

    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要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加贴附页,附页内容包括:户主照片(加盖钢印)、身份证号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简历以及与户主关系等基本情况;注明该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

    抵押值以届时价格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可设定抵押权。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要提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抵押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值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

    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处分。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清偿,最后由当地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

    5种情况下将由政府收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种情况下将由政府收购: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自愿向政府出售的。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权,但可依法继承财产权,其财产权的继承,应在政府收购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

    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有关部门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由政府协助银行提供租赁住房。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已购家庭建立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入户检查,核对居住人与产权证上人员是否一致,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应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政府限期收购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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