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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出台厅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6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规范民政厅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公平、公正,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厅实际,日前,贵州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贵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贵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试行)》、《贵州省民政厅受理举报投诉制度(试行)》等制度。

    《追究制度》规定,对民政厅行政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民政厅依法委托执法的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给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并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责令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四)暂停执法资格;(五)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七)责令违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等,七项12种形式与予追究。并对有关行政执法处室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公示公开制度》规定,在民政厅办公楼大厅、涉及相关行政执法的处室办公场所及民政厅内外网显著位置设立专门的执法公示牌或公示栏。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事项;(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执法机构名称和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职务、岗位责任;(四)执法程序,执法权限;(五)执法条件;(六)执法时限;(七)执法范围和职责;(八)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九)执法结果;(十)当事人的申辩权、复议权和诉讼权。

    同时规定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预先告知当事人其执法内容、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向当事人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做到耐心细致、文明办公。工作人员外出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共同执法,并出示有关证件公开身份。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及具体期限。同时还规定,对不按照本制度建立公示栏的执法处室,将在年度实绩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数。

    《受理举报投诉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违法违纪或者不适当以及不作为的,依法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和当面举报、投诉或委托他人举报、投诉的方式向省民政厅信访室、政策法规处、驻厅监察室提出投诉和举报。 受理机构应作好举报、投诉记录。(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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