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制定了部分诉讼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布通知说这一标准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部分诉讼收费标准具体内容为: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款的规定执行。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款的规定执行。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记者 柴宴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