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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制 监理有权叫停隐患工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3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近日,黑龙江省建设厅制定并实施了《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监理有权叫停安全隐患建设工程。

    《办法》要求,监理单位 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监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能由同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兼任。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 阶段 、施工阶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书面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安全事故隐患危急,必须立即处理的,应当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过程中,以剥夺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继续监理本工程项目资格等为手段,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规 范规定的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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