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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出台措施鼓励部分群体创业和再就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6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1.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毕业证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免交有关工商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

    2.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等从事经营中的无重大危害、无明显主观恶意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实行“首次不罚”,并督促引导其办理手续合法经营。

    3.原在“农改超”市场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地点和经营项目,三年免交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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