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建设厅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获悉,山东省将改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编制实施年度拆迁计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确保被拆迁群众得到合理安置。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记者了解到,日前山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制定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今年起施行。该办法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编制和申报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该计划主要是指对一定城市建设规划期限内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规模的预测和安排;对一个年度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地点、项目性质、拆迁范围、规模(包括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拆迁户数、人数)、补偿安置资金的计划和安排;一个年度内拟建的拆迁安置房屋的具体地点、名称、性质、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安置户数)的计划和安排。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在编制或调整完成后上报备案。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的1月底前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在30个工作日(材料不全的除外)内审批。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审批的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未申报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或虽申报但未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不得实施拆迁。不得违反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擅自扩大拆迁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