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山西省高森林火灾的气象条件和森林火情呈现出的爆发态势,3月30日,省监察委员会、省林业厅联合下发《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今后违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者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提出,由于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一般、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且在扑救中因组织不力,导致火灾复燃或酿成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在扑救中因指挥失误,导致人员伤亡的;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的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迟报、瞒报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贻误扑火战机而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火灾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将分别视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甚至撤职处分。(记者 白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