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围绕粮食工作重点,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总体要求是:进一步加大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力度,服务粮食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三严格、两确保”的目标;进一步加大体系建设力度,夯实监督检查工作基础;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队伍作风建设力度,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进一步加大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力度,服务粮食工作大局
一是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2007年,国家粮食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作,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各地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和抽查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提高检查质量。在做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同时,结合粮食库存实际情况,重点强化对各类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适时开展储备粮轮换、代储管理等随机抽查,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粮食库存自查、复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检查数据。同时,要做好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管工作,继续改进和完善地方储备粮在数量、质量、轮换和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夯实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促进粮食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各地要加强对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支持和配合执行主体做好监管工作。继续对军粮、退耕还林粮、水库移民粮、救灾粮等各类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要加强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并定期进行核查。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落到实处。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义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各地要切实履行好粮食质量的监管职责,重点加强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用粮的质量监管。开展原粮卫生专项摸底调查,掌握不同性质库存粮食的卫生现状。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粮油检测检验机构的作用,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粮食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严防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鉴于新的《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国家标准已经从2006年12月1日发布实施,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不得再按旧的标准鉴定陈化粮。各地要配合工商部门,对在新标准发布前已鉴定出的陈化粮继续加强监管,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四是认真查处涉粮案件。要高度重视对涉粮案件的查办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各类涉粮案件,特别是涉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及库存、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扰乱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重点查处;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给予通报。进一步落实案件查处责任,明确管辖权限,提高办案效率,构建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案件查处机制,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因执法不严、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复举报、重复办案,同时做好案件处理的报送工作,对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沟通情况。要通过案件处理,及时发现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分析成因,总结规律,提出对策。
进一步加大中央储备粮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三严格、两确保”的目标
一是加强沟通和协作,促进中央储备粮和谐共管。国家粮食局将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管、《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培训和实施、粮食库存检查、《中央储备粮监管办法》的制定、中央储备粮网络监管体系建设等问题上,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开展部门协作,切实履行中央储备粮的监管职责。同时,要积极探索做好适应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是加快中央储备粮监管体系建设。要加强调研工作,加快建设中央储备粮监管体系,前移监督检查关口,稳步推进对中央储备粮的动态监管,努力推动中央储备粮监管手段向科学化方向发展。在目前中央储备粮库存统计月报的基础上,增加与监督检查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指标,搭建监督检查工作平台,实时了解中央储备粮具体承储库点库存变化、轮换任务执行等方面情况,并逐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进一步加大体系建设力度,夯实监督检查工作基础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1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落实专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构,力争2007年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建立内设监督检查机构的,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全部建立起来;全国市级机构建设比例要达到80%以上;县级机构建设比例要达到70%以上。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人员不足的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增加。各地不能因工作变动使行政执法人员减少,出现空缺要及时培训补齐。要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
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各地要继续抓好中央和地方出台的一系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着力规范和完善有关制度。一是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起草《中央储备粮监管办法》,完善监管措施,推动中央储备粮监督检查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二是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文书,逐步建立统一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同时,还要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评议考评办法。三是完善监督检查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已经制定规章制度的省(区、市),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的,要抓紧制定、补齐。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的基础工作,按国粮检〔2006〕91号文件要求做好每半年一次的监督检查调查统计工作,继续加强各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信息交流和报送工作。
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队伍的作风建设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各地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中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要以强化培训为切入点,立足于综合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方式,造就一支通晓法律和粮食业务知识的作风过硬的监督检查工作队伍。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要抓好资格培训。包括粮食库存检查资格和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根据《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库存检查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严格考核,全面落实粮食库存检查持证上岗制度,遴选一批真正懂政策、业务精的专家,建立库存检查人才库,推动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对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继续做好资格培训工作。二要搞好执法实务培训。在执法资格培训的基础上,将培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开展案例培训、公共法律法规培训、标准案卷处理培训等,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积极组织开展案例分析交流活动,解决行政执法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的问题。三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调研工作,推广交流先进典型经验,提高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能力。四要继续加大文明执法、依法管粮的职业教育。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执法权,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对执法队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