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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立法规范供用电行为 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1日   来源:广西日报

    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用电管理办法》立法意见。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停电、用电业务应公开查询、用户不得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和拖欠电费等多方面供用电行为,将被纳入立法调整范围。

    电力工业是广西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拉动经济发展功不可没。但近年来个别供电企业不按操作规范供电、不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问题,一些用户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拖欠电费等问题,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的规划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冲突问题,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林地征占和林木砍伐赔偿等问题日显突出,极大地阻碍了广西电力工业发展。为规范供用电市场,促进广西电力工业健康发展, 立法规范供用电行为非常必要。

    《征求意见稿》规定,每年一次对35千伏以上供电或者每年不超过3次对10千伏供电进行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7天通知或者公告;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限电序位方案停电或者限电。除上述3种情形外,供电企业不得无故中断对用户的供电行为。对企业擅自停电或限电、供电企业违规收取或多收电费、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却拒绝供电等行为,电力管理部门都将予以处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供电企业不得有7种行为: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为用户指定使用电能表和其他供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违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有许多方便用户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用户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记者廖庆凌 通讯员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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