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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规定:11类产品须统一“着装”后再销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4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今后,在浙江省境内的所有药品、酒等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的时候要记得给它们统一“着装”了。浙江省政府明确要求生产食品、药品等11类产品的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并责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逐步实施这些产品质量的责任跟踪与追溯。

    据了解,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即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购买的商品外包装上看到的条形数字码。

    浙江省政府近日修改重新公布实施的《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须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这些产品包括: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药品和医疗器械。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其中,生产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其他9类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否则,将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政府指出,经销企业不得以商标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使用。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代码的,销售企业要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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