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2·2”矿难:9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6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5月14日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2·2”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研究意见,河南省对该起事故责任人给予了严肃处理。
今年2月2日,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2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10.8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矿蓄意隐瞒事故,只上报死亡7人。经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省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两名当班灭火工顾汉平、范国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对生产矿长、矿井实际控制人符发明,矿长、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符为明,安全矿长孙胜良,技术矿长檀新田,机电矿长程选宗等5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鉴于上述5人伪造证件、文件,违法组织生产造成特大事故,隐瞒事故真相,贻误抢救时机,已涉嫌构成多种罪行,建议司法机关数罪并罚,从重处理;对实际控制人符发明和矿长符为明各罚款20万元,对安全矿长孙胜良、技术矿长檀新田、机电矿长程选宗各罚款5万元。
对县煤炭局生产技术科科长李松林、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原监督股股长)袁航、县国土资源局技术股股长张栓军、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书银等,因涉嫌渎职,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渑池县委书记、县长仝孟蛟,副县长郭艳华,三门峡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张剑、副局长游崇欣,及三门峡市煤炭局、渑池县安监局、渑池县发改委、渑池县煤炭局、渑池县国土资源局、渑池县天池镇等16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汝州“3·22”矿难:13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5月14日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3·22”特大透水事故的调查处理研究意见,河南省决定对该起事故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今年3月22日,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遇难,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26.5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组织隐瞒事故,后被发现。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省政府决定,对事故当班跟班煤师兼安检员和瓦斯检查员温振川、“建利公司”派驻煤矿事故当班跟班安检员宋广伟、事故当班班长李超等负有直接责任的3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王现国,副矿长李儿子、李建斌、余听文,“建利公司”日常工作负责人连乐平,煤矿实际控制人王建利等6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李儿子、李建斌、余听文各5万元罚款,给予王现国、王建利各20万元罚款;吊销王现国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吊销李建斌、李儿子、余听文的矿长资格证。对“建利公司”工作人员白国政,汝州市煤炭工业局小屯煤管一所聘用职工、分包商酒务煤矿的安全监管人员周国伟,汝州市公路局职工、煤矿安全生产严防死守特派员吴建国,汝州市小屯镇政府工作人员、煤矿安全生产严防死守特派员谢俊锋等4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汝州市副市长彭清旺,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杜江涛、副局长任会通、生产科科长胡占强,小屯镇镇长张红伟、副镇长祁水山、党委委员毛国宏,汝州市煤炭工业局小屯镇煤管一所所长张相林等8人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龚砚庆 石丽莎)

李成玉强调要依法从重追究责任切实整治矿业环境
5月14日上午,河南省长李成玉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2·2”特大火灾事故和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3·22”特大透水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省长孔玉芳,副省长史济春、秦玉海、张大卫、徐济超,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卢大伟,省长助理孙泉砀、何东成出席会议。 >>>详细
汝州矿难井下瓦斯浓度过高14名被困矿工全部遇难
新华社河南汝州3月24日电(记者 梁鹏)记者23时31分从汝州商酒务煤矿透水事故抢险指挥部了解到,14名被困井下矿工遗体已经全部发现,此次事故遇难人数上升为15人。>>>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