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要闻>> 地方政务
 
山东: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严禁不正当手段招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8日   来源:大众日报

    高中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届生复读……中考招生在即,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跨县(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禁止普通高中超规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严禁普通高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

    严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乱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按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择校生择校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届生复读。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高考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为手段,吸引往届生到校复读。

    严禁强迫学生更改报名志愿或强迫学生分流。严禁学校强行分流学科学业成绩落后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中招报名志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

    违反相关规定并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分别对学校、对学校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对相关学生不予注册学籍考籍、撤销规范化学校资格、党纪政纪处分等,被撤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记者 王原)

 
 
 相关链接
· 两部门通知2007年起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
· 香港大学将于5月20日在海口召开招生咨询会
· 2007年高考部分高等院校招生政策
· 河南中职招生规模进一步扩大 三年净增15.9万人
· 2007年军校计划招收地方考生万余名
· 港澳地区16所高校在贵州招生开始报名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