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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征收基本农田超35公顷须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2日   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5月21日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对建设用地审批作出新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刚刚制定下发的《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就建设用地的报批权限、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项目,以及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可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报批。工业、住宅、商业、文教、卫生等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报批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要求,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分批次(或按项目)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各类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军事机构批准的军事用地,必须报国务院审批。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市(以下简称八城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也须报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八城市城市用地分批次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含乡镇,下同)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 (李文明 王晶晶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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