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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6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3日   来源:广西日报

    5月22日,记者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法制办联合在南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4月17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12类83项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确立了行政首长问责制,对集体决策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的出台是自治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

    据介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违法违纪的行政处分作出了规定,但对其他行政过错责任缺乏具体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行政过错责任的种类和适用、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等问题缺乏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导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规范,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统一,程序不完备,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直接影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颁布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明确要求。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作风效能制度体系。要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是要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各种违反规章制度,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确保作风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同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还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从而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据介绍,《办法》具体规定了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12类83项情形,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进行行政复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处理信访、处理内部事务等行政行为中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这些情形绝大部分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联系密切,应当加强监督和追究过错责任。《办法》创设了行政首长问责制度,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还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首长承担过错责任的13种情形,包括拒不执行上级决定、违反决策程序错误决策、不依法制定红头文件等等。

    《办法》对集体决策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记者/廖庆凌 通讯员/费昌明 陆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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