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河南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盲目增长。《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严禁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各级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必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除中央和省规定外,凡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一律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办理。要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乡镇不设政协机构,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
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切实加强宏观调控
强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职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全省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并统一制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总量控制办法。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根据实际适当上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逐步实行将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地各部门向党委、政府直接提交研究的事项,一般不要涉及机构编制问题,如确需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属于机构编制问题的,须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各级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不研究,党委、政府领导不签批具体意见。
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省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省属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审批省辖市工作部门的设置与调整,统一规定县(市、区)和乡镇工作部门机构设置限额。市、县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本级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下一级工作部门的设置。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审批,省辖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县(市、区)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审批。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完善工作规则,明确办事程序,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达标等任何形式和手段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各业务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四、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推动管理创新。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经同意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并符合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实现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对应的实名制。
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有关机构编制标准。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统计责任制,对漏报、虚报、瞒报的,坚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社会保障等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六、不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超编制、违反规定进人的情况等。要充实和加强督查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七、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要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记者宋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