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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参加社保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将无处存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即日起,北京市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也将无处存放。5月23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将不再接收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对长期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将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

  据介绍,该通知规范健全了北京市现行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与10年前北京出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增加了多项内容。首先,扩大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范围。除了原来规定的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外,还增加了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等,但新增的这些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在档案接转手续上,通知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再接收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

  通知还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确保其档案的真实完整性。对失去联系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积极与托管单位或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补充档案材料、接续人事关系。对长期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据悉,北京市人事局还将分批公布北京市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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