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日前印发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以规范沿海船舶排污行为,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域环境。《规定》已实施。
需要实施铅封管理的船舶包括:适用于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范围的船舶;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岛至海南间定线航线的船舶;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
《规定》要求,禁止《规定》适用的船舶向沿海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船舶所产生的油类污染经定期排放至岸上或水上移动接收设施;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规定》强调,船舶排污设备一经铅封后,船舶应对铅封的位置予以标识,并有责任使船员了解相应的注意事项,始终保持铅封完好。如果发现铅封有损现象,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