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实际,于近日制定并施行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和推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推动我省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据介绍,村集体会计代理的范围包括福建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以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代理的乡(镇)必须依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乡(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代理村集体会计业务。代理会计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农村财会任用证》,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业务考核合格后统一任用或聘用,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代理会计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违法违纪问题;列席所代理村集体的有关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兴办公益事业等经济活动的会议,参加所代理村的财务计划编制;办理所代理村集体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及农经报表;承担所代理的村集体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实行该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村集体自愿;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因地制宜推行。推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须将其会计业务依法委托给乡(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协议;在账目移接之前,乡(镇)政府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对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清查,将清查的结果向村民公布;村集体移交会计账目后,村不再另设会计,只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村集体出纳和报账工作。
据了解,目前,全省有569个乡镇实行了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覆盖7775个村,分别占总数的55%和52%。(记者 吴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