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要闻>> 部门信息
 
李毅中在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5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政府
深入开展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
李 毅 中
(2007年6月5日)

同志们:

    这次现场会,是在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向纵深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落实国办82号文件和部际联席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交流推广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各地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分析形势任务,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深化攻坚重点工作;继续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调动上下各方积极性,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三个阶段的整顿关闭任务,抓紧解决小煤矿这一“重灾区”问题,坚决夺取今年煤矿安全生产的较好成绩,推动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会议结束时铁锤同志还要讲,我先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初步探索和积累了经验

    2005年二季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煤矿为重点进行了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李铁映副委员长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我国小煤矿数量过多,非法违法严重,事故多发,已经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灾区;建议国务院对小煤矿进行全面整治,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国务院办公厅8月22日下发了《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随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范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程序、矿井关闭具体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把整顿关闭工作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对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非常关注。在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上,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四次和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2006年度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多种场合,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都强调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强调煤矿安全是重中之重,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针对一些地方整顿关闭工作不落实,小煤矿继续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锦涛总书记、家宝总理和党中央、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基层政府的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煤矿整顿关闭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国办及时转发了安监总局等12部委局的意见(即国办82号文),把关闭对象从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延伸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16种矿井,不失时机地把整顿关闭攻坚战推向深入。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出台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逐级抓好落实。在上下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进展,见到初步成效。第一阶段(2005年下半年-2006年4月)全国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5931处,取缔非法采矿点1万多处次;第二阶段(原定2006年5月-2007年上半年)计划关闭16种类型煤矿2652处,目前已关闭到位2740处。2006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上年分别下降10.9%和 20.1%,10人以上事故分别下降32.8%和57.2%,百万吨死亡率2.041、下降27.4%。小煤矿安全状况有所改善,2006年乡镇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3.3%和21.8%,10人以上事故分别下降46.8%和61.4%,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9.8%。今年1-5月,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1.7%和14%,百万吨死亡率1.641,同比下降19.7%。但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7%和13.3%,特别是3月中下旬以来,部分省市出现反弹,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2起、死亡61人,形势依然严峻。

    在近两年来的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中,我们突出抓了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谋划广泛发动,把整顿关闭摆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提出和实施了“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明确了阶段性目标任务,制定了方案措施。各地通过各种方法途径,把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办《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迅速传达贯彻到产煤县乡和煤矿。在《人民日报》和地方报纸上分批公告了矿井关闭名单,接受监督。组织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进行集中报道和跟踪报道,及时反映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发现解决问题。所有这些,都为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思想基础,创造了有利的舆论氛围。

    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主动站到了第一线,亲自动手抓。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多次深入各盟市、旗县和重点矿区指导督促,从实际出发调整计划、自我加压,整顿关闭时间由三年变为一年半;关闭煤矿数量由312处增加到810处,关闭率达73%。包头市、乌海市瓦斯灾害严重的小煤矿全部关闭。鄂尔多斯市把煤矿整顿关闭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开展了三年攻坚活动,扎实有效地把工作向前推进。山西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9月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实施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三大战役”;最近又加大力度,对资源整合等煤矿进行重点清查,除国家规定的16种矿井之外,对不符合地方政策要求的相关煤矿实行“五关闭、六整顿”,停产整顿不达标的也要关闭。

    (二)分解指标任务,强化各级责任,逐级抓好落实。各产煤省(区、市)成立了领导小组,层层落实整顿关闭责任。吉林从省政府相关部门到市、县政府,逐级签定了整顿关闭煤矿目标责任状,规定了奖励和处罚标准,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下去。河南省从省直厅局抽调近200人,分市包干,逐矿落实;郑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出面与产煤县区负责同志谈话,当面交代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湖北省恩施市巴东县抽调专人组成整顿关闭工作“专班”,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紧盯死守,关闭不到位不收兵,该县应关闭的25处煤矿没有一处明关暗开、私自生产,关闭之后没有一处死灰复燃。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由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等11部门组成的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先后3次召开会议,针对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明停暗开、只停不关,以“整合”和改扩建为名拖延逃避关闭,基建矿井监管不力,小煤矿边关边建等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措施,联合下发了12个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了9次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各地也都建立了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方面共同参与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机制。黑龙江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吊销关闭矿井的各种证照,2006年以来开展4次联合执法行动。江西省由政法委牵头,会同省法院、检察院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矿的暂行规定》。

    (四)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严格控制煤矿新建项目。河南省较早探索提出了煤炭资源整合、以整合促进关闭的思路,确定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协商、互利互惠、依法行政”的整合工作原则,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列入整合对象的煤矿规范进入技改程序,注意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通过整合,全省小煤矿数量由1569处减少到567处,实现了“治乱、治散、治本”相结合。四川省严格资源整合程序,组织专家对各市(州)上报的整合方案进行预审,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准,省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广西自治区本着一个矿区只能设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鼓励优势骨干煤矿企业采取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对有资源开采价值的小煤矿进行整合。

    为控制小煤矿盲目发展,山东省规定对设计能力低于45万吨的新开办煤矿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对开采0.5米及以下极薄煤层的,不再审批。四川省“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已批准核准的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具备独立扩能条件的进行扩能,对既不能整合又不具备扩能条件的列入第二阶段关闭。

    (五)研究制定经济政策,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导向作用。各地在合法矿井关闭经济补偿、矿区产业结构调整、人员转产等方面,研究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北京市对煤矿关闭后收入减少的房山、门头沟两区予以财政补贴,安排4400万元支持煤矿关闭后发展种植、养殖、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替代产业,解决了矿区劳动力就业问题。重庆市对证照齐全的关闭矿井,依据核定能力予以25-50万元的经济补偿,证照不全的缺一个证减补5万元。辽宁省对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关闭矿井,及时退还剩余资源量采矿权价款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对关闭矿井,按每万吨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规定煤矿自愿转产的,县政府在招商引资、证照申办、土地使用、信贷担保等方面予以全力支持。山东省临沂市采取变卖关闭煤矿现有资产、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托底的办法,解决人员安置问题。这些政策措施,保证了关井任务的顺利完成,有效防范解决了由于煤矿关闭而可能造成的一些社会性问题。下一步工作中,希望各地继续从实际需要出发,采取更多、更加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六)加强改进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总局、煤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就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煤矿井下定员、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监测监控和区域联网等,相继下发了指导意见,做出了明确规定。山东省在2000年全省已取消村办、个体办矿的基础上,近两年一些重点产煤市县又采取资产转让、股份制改造和核心企业控股等方式,将乡镇煤矿改造成为市县企业;市县政府向煤矿派驻安全监管站,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章丘等市县煤矿矿长普遍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川省成都市建立了县级部门负责人联系产煤乡镇、县乡干部驻矿包矿、乡镇煤管员异地任职、矿长和安全员县乡统一管理等制度,在乡镇煤矿全面实行安全保证金、全员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通过产权重组、矿权转让、合作经营、开采承包等方式,与国内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大力推进机械化、正规化开采,带动提高小煤矿安全管理和生产力发展水平。

    在一个时期来的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大家把国家的部署、上级的要求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出实招、求实效、真抓实干,在实践中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这次会议印发了28个单位的材料,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等单位将在会上做经验介绍,还将实地参观鄂尔多斯市的一些整合技改矿井和关闭矿井。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借鉴。

    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阶段性成绩,是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方面与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是各个重点产煤市、县以及乡镇基层政府的同志们,坚定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煤矿整顿关闭决策和上级指示,面对各种现实问题和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不动摇,不退缩,不怕受委屈,不计个人得失,尽心尽力、任劳任怨,用实际行动展现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国30个重点产煤市、100个重点产煤县的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了这次会议。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并通过在座诸位,向在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中做出了贡献的所有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以及重点煤矿企业的同志,致以诚挚的谢意和亲切的慰问。

    二、认清形势任务,坚定深化整顿关闭攻坚的意志

    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进展不平衡,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三月中下旬以来,一些地方小煤矿非法违法抬头,一些已经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出现事故反弹。

    从全国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一些同志思想认识有差距,存在着松劲厌战等情绪。一些同志对整顿关闭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或者口头上赞同,但思想上并没有真正搞通,顾虑较多,有的态度消极、工作比较被动,个别的甚至怀疑抵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同志对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缺乏信心,对关闭16种类型煤矿,特别是证照齐全、但属于落后生产能力的小煤矿感到底气不足,等待观望、动作迟缓,该关不关或停而不关,以至酿成重特大事故。还有一些同志缺乏深化攻坚的紧迫感,满足于已取得的成绩,盲目乐观、松懈厌战情绪有所滋生。

    二是一些地方关闭矿井关而不死、监管不力,存在死灰复燃现象。一些地方关闭矿井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特别规定》明确的五条标准,关而不死、后患严重。年初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对10个重点省市的专项督查发现,列入第一批关闭名单、理应在2006年4月底关闭到位的矿井,以及第二批中按规定应当在2006年底关闭到位的3万吨及其以下的瓦斯突出、水患严重矿井,有的只是对井口做了简单的封堵处理,地面生产运输设施都没有拆除,事实上处在暂时停产状态,随时可以恢复生产。由于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能源消耗居高不下,煤炭市场需求旺盛、价格高企,一些已关闭和停产整顿小煤矿违法冒险、擅自恢复生产。一个时期由此所造成的重特大事故,各地都不乏其例。一些地方监管不严、惩处不力,无证非法采矿屡禁不绝。

    三是一些地方资源整合不规范,以整合和改扩建为名拖延逃避关闭。一些地方以资产整合代替资源整合,将两个以上资源范围互不搭界、甚至非同一矿区的小矿,勉强拼凑成为一个大矿,一证多井、多套生产系统,小煤矿名称由“矿”变“井”,换汤不换药,继续非法违法。有的整合范围宽泛无边,借整合之机为应关闭的小煤矿留后路、开便门。某些产煤市地公告的第二批关闭名单中,半数以上的关闭矿井(最高达96%)纳入整合对象;一些地方没有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原则,纳入整合对象的矿井没有立即停止生产、吊销或暂扣证照,没有正规进入技改程序;一些煤矿整合标准低下,有的整合矿井继续采用落后的不合规的开采生产方式,整合后形成了更大的隐患。

    四是新建项目把关不严,小煤矿边关边建。一些地区在建矿井规模偏小、数量偏大,形成小煤矿一边关闭一边新建、数量居高不下的不正常现象。目前全国共有在建和改扩建矿井3955处,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占82.9%,其中3万吨及以下的有562处。西南地区一些地方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平均单井能力仅为7万吨。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的规划,到2010年全国小煤矿要降到1万处左右。算大帐:整顿关闭攻坚战开始时全国小煤矿生产矿井约有23000处,到2007年底可望关闭10000余处,尚有12000余处,加上新建和改扩建就是15000处。由此看来,“十一五”期间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任务仍然很艰巨。

    五是监管不到位,小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的关系尚未理顺,许多产煤乡镇目前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监管力度有层层衰减的现象。一些地方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在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以及资源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劳动用工管理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基层反映较多的煤矿“六证”,确实存在着颁发和管理不规范、证照之间衔接不够,以及煤矿办证难、持证率低等问题。一些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工作不实、执法不严,对小煤矿非法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了而没有盯住不放、一抓到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酿成严重后果。在不少地方,小煤矿生产力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下、非法违法严重、安全管理混乱、伤亡事故多发的情况,没有得到扭转。有些小煤矿隐患十分严重,是重大事故危险源。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小煤矿相继发生瓦斯爆炸、突出和透水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惨痛损失。以上这些,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小煤矿问题由来已久、积弊已深,整顿关闭是一场需要付出极大努力的硬仗苦仗。我们既要看到成绩,增强攻坚克难的信心;更要看到问题和差距,认清潜伏的危机,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深化攻坚的紧迫感。

    今年3月20日,我们召开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三次会议,明确了今年的工作目标:一是在巩固前两个阶段整顿关闭成果的基础上,将第三阶段的时限提前到2007年底,今年关井数量增加到4000处,力争提前完成原定到2008年上半年完成的累计关闭矿井1万处的目标任务(约占小煤矿总数的44%)。二是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资源整合方案要按程序批准、下达和启动,所有被整合矿井都要规范进入技术改造程序,煤矿新建项目得到有效控制。三是积极推进管理强矿。国有重点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小煤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为保证整顿关闭攻坚战的深入进行,第三次部际协调会议同时决定,在强化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专项督查、公告关井名单和通报关闭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经济政策、规范煤炭资源整合、控制煤矿新建项目、严格矿井能力核定、规范证照审批管理、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抓好监控系统联网和煤矿供用电安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宣传煤矿整顿关闭政策、以及特殊问题个案处理等方面,采取14项保障措施。

    上述目标,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务院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两个阶段性目标,体现了我们提出的“三步走”战略,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尽快解决小煤矿问题的迫切愿望,也符合当前整顿关闭工作的实际情况,因而是积极的、切实可行的。14项保障措施,反映了当前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转发到各地,希望认真贯彻落实。

    从现在起到年底,是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的又一关键时段。这一仗至关重要。打赢了这一仗,一些产煤地区长期存在的小煤矿失序混乱状况就有望得到初步治理,为建立比较规范的煤炭开采秩序创造了条件;就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逐步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就能够使煤炭工业的整体素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推动煤炭工业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我们一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办82号文件的要求和第三次部际协调会议的部署,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防止和克服松劲厌战情绪,继续保持旺盛斗志,保持高压和进攻态势,连续作战、纵深攻坚,坚决完成今年的整顿关闭任务,为“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奠定比较可靠的基础。

    三、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深化整顿关闭攻坚战

    地方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也是组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的责任主体。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继续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全力向前推进。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立即组织实施第三阶段矿井关闭攻坚。各级干部特别是市、县、乡镇负责同志的思想认识,对深化整顿关闭攻坚战有着决定性作用。前一段工作能够取得较好成效,正是由于各级领导认识明确、态度坚决。下一步,希望大家继续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自觉从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清关闭16种煤矿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调整优化地方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隐患四伏,是吞噬生命的陷阱。为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须坚决关闭。“以人为本”必须首先以人的生命为本,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矿工的生命放在首位。各地的经验还表明,整顿关闭与发展地方经济并非对立关系,恰恰相反,通过关闭小矿,可以促使矿产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关闭小煤矿不仅从源头上减少了煤矿事故,也有效地保护了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和环境,还有助于催生发展替代产业,调整优化地方经济结构。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保一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不能听任小煤矿盲目无序、泛滥成灾、事故频发,就要坚决关闭那些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破坏资源环境的小煤矿,就要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非法采矿点必须坚决取缔;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3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灾和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必须立即关闭;国办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煤矿,必须对号入座,全部列入关闭之列。早关快关、争取主动,关实关死、不留后患。任何犹豫拖延都是不应该的、不允许的。

    各地要在排查摸底、搞清楚本地区16种煤矿现状的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尽快上报第三阶段的矿井关闭名单,本月之内要在《人民日报》和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告。要把矿井关闭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乡,建立责任制,纳入政府和干部政绩,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落实。要学习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厉行考核奖惩,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整顿关闭任务。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改进执法监管工作。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符合国情和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是推动煤矿整顿关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方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协调,更好地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等机关的作用,形成合力,提高整顿关闭工作效率和监管执法的实效性。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要按照《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及时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和火工品;并封闭填实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安置从业人员。

    改进证照管理。总局、煤监局正在抓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将尽快就改进煤矿证照管理发放提出具体意见。力求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规范颁证程序、标准和时限,简化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颁证手续,解决部分地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短问题,建立健全煤矿“六证”颁发管理衔接机制,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管,提高评审评价等工作质量和颁证效率,使合法煤矿能够持证生产、安心生产。

    落实监管职责。在目前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下,有关各方要加强协调配合,扬长避短,切实履行好职责。2006年7月,国务院将几项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由国家发改委划转到国家安监总局和煤监局。大家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煤矿安全监管和部分行业管理得到了加强。目前各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不尽一致。各省(区市)安监局、煤炭工业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区市)政府的安排,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配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安全执法能力。

    继续探索落实乡镇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权责。推广四川、山西、陕西等地的经验和做法,鼓励各地适应艰巨繁重的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把安全监管机构延伸到乡镇,并建立精干高效的执法队伍。采取分级监管、授权执法等方式,赋予乡镇对煤矿进行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和建议关闭等必要权力,改变乡镇政府有责无权、监管乏力的现状。

    (三)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严格新建项目审批管理。坚决纠正以整合拖延代替关闭的现象和不正确做法。关闭矿井中资源确有开采价值的矿井,必须经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审查决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安监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整合程序:纳入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暂时收缴各类证照、立即停止生产;整合必须以大整小、以优整劣;整合要规范进入技改程序;整合后的矿井必须是一套生产系统,达到规定的产量规模,采用先进合规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凡违反有关规定,借整合之名行拖延逃避关闭之实的,要立即纠正;问题严重、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发改委已将“十一五”期末规划保留的小煤矿数量和产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各地一是要依据国家规划目标,加大关闭力度,扩大关井数量。二是要把住新建小煤矿的审批关,国家发改委已明确规定“十一五”期间,各地一律停止30万吨以下小煤矿的审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核准,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一律不准建设、在建的要停止施工。三是提高煤矿市场准入门槛。等到小煤矿建成投产之后再关闭,不仅难度很大,而且也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国家和地方都要抓紧研究煤炭完全成本政策,提高资源、土地、环境、安全、技术、人工等方面的成本标准,提高煤炭产业准入门槛。并要依此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在集中开展整顿关闭攻坚战之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也要依法关闭淘汰、退出市场。

    (四)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巩固发展整顿关闭成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做好工作。对依照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关闭的矿井,要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对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要督促煤矿所在县乡政府派出专门人员紧盯死守,防止关闭之前突击生产;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列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矿井,要监督其遵守整合程序,不得边整合边生产;对技改矿井和新建矿井,必须遵守建设项目规定,不得边施工边开采;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定期复查、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开采的采煤窝点,要会同有关部门,发现一处、打击取缔一处。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落实第三次部际协调会议确定的14项保障措施。

    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和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瞒报、逃匿行为要坚决查清、迅速追捕,对移交司法机关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事故处理和判决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五)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7部委局最近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就建立健全小煤矿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小煤矿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指导意见》具有部门规章性质,是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是“管理强矿”的指导性文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把《指导意见》送达各个小煤矿,组织煤矿负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向矿工宣讲。所有小煤矿都必须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遵章守法,建章立制,合规生产。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指导意见》,尽快扭转不少小煤矿忽视安全管理、甚至不讲安全管理的混乱状况。要注意发现总结小煤矿加强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维护矿工利益、保障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总局、煤监局通过调研交流,将在三季度召开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

    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

    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部署在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安委会办公室相继下发4个文件,对煤矿、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交通运输、农机、渔业、水利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中央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次专项行动意义重要。大量事实表明,对包括煤矿整顿关闭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不能盲目高估;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不能掉以轻心。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除、事故未已。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排查治理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始终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性和第一位的工作。这次专项行动,既是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具体措施,也是为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好转安全生产环境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既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反弹的断然措施,也是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建立长效机制之策;既是一项集中开展的活动,也是一项需要持续努力、常抓不懈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这次专项行动时间有限、涉及面广,要做到“四个结合”:即与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企业排查治理与检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与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与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突出“四个重点”:即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隐患,力求取得较好实际效果。

    煤矿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也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首要行业。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办《通知》和安委办的《指导意见》,真正吃透精神,掌握要领。《指导意见》列举的煤矿企业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都建立在对近年来煤矿重特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都是血的教训所换来的。根治一处隐患,才有可能减少一次事故;只有扎扎实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才能逐步改善本地区煤矿安全状况、提高本单位安全防范能力。

    要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与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紧密结合起来,对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八条列举的15种隐患,安委办《指导意见》提出的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以及工矿商贸企业的共性问题,认真进行排查治理。及时发现、紧紧抓住事故教训和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影响制约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改治理力度。

    (一)国有大矿:要深刻吸取今年以来辽宁抚顺、贵州水城、四川芙蓉、湖南湘煤、甘肃窑街、河北峰峰和邯郸等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一系列瓦斯爆炸、突出和透水等特大事故教训,对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水害防治、机电管理、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情况,以及超强度、超能力和超定员组织生产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尤其要注意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灾害严重、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根治的矿井,必须压产减人、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要认真贯彻7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基础管理各项工作进行认真对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快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二)小煤矿:小煤矿事故集中发生在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生产矿井,“三超”严重、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的矿井,非正规开采生产、以掘代采、超层越界矿井,通风管理混乱、无风微风冒险作业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甚至形同虚设的矿井,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等。为此小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要抓住当前影响安全生产的一些极度危险、十分突出,引发事故、造成伤亡的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小煤矿隐患排查不认真、治理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三)产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办《通知》的要求,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仅要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也要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各产煤市、县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在指导督促煤矿搞好排查治理的同时,对政府相关工作特别是打击“三非”情况、已发生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安全生产各项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等,认真进行检查。存在问题和差距的,要及时整改。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改进地方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按照安排,6-7月为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8月为地方政府督促检查阶段,从省到乡镇,都要对辖区内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8月下旬到9月中旬,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对相关省(区、市)进行督查;第四季度各单位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再落实。

    目前各地已按照国办《通知》和安委办《指导意见》,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到煤矿和各类企业。总局和煤监局在6月4日召开的视频会议上再次做出了动员部署。大家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抓好落实。各省级安监局要发挥好安委办的作用,协助政府组织好专项行动,抓好直接监管的行业;煤炭工业局和煤监局要通力合作,做好各类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作用,开展一场群众性排查治理隐患活动,动员煤矿从业人员人人找隐患、查问题,人人为加强安全生产出谋划策。通过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一个稳定好转的安全生产环境。

    同志们,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事关重大、任重道远。攻坚战越是深入,矛盾和问题越多,困难和压力越大。当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小煤矿非法违法和事故反弹的可能性始终存在。我们必须认清严峻形势,保持高度警觉,强化攻坚意志,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居安思危、言危求进,持续努力、扎实工作。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好打赢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关链接
· 李毅中:煤矿和道路交通成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
· 李毅中赵铁锤在北京会见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一行
· 李毅中会见美国利宝互助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雷明
· 李毅中出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事迹报告会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